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127105 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