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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嚀 訪客 - 總務處公告 | 2016-05-25 | 點閱數: 392

為減少機動車輛空氣污染物排放,致影響本市空氣品質與市民觀感,請儘量避免機動車輛引擎怠速運轉超過三分鐘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之 1 條規定:「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爰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與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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