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05)年 7 月 1 日起與臺南市政府財政處合併,合併後機關名稱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爾後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及臺南市政府財政處之電子交換公文對應機關請惠更正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一、為因應本局與臺南市政府財政處合併作業,本局暨財政處自 105 年 6 月 30 日起至 7 月 4 日止停止電子公文收發,於 7 月 5 日恢復電子公文收發,各機關單位如有緊急公文請改以紙本發送。
二、紙本公文寄送仍維持原地址,即原稅務局公文寄至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 96 號;原財政處公文寄至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原財政處菸酒科公文寄至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