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7 年 1 月 24 日府人給字第 1070145215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修訂「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係將原「固定式的支給標準」修改為支給上限,即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係屬上限 規範,各機關仍應參酌預算情形及實際需要支給,爰請各機關(單位)依各訓練研習及講師性質之不同,按實際行 情支給鐘點費,並確實檢討各項教育訓練之成效,汰除無效益之課程,並配合數位學習方式,撙節支出,惟若確有 經費不足時,應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