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辦理「107 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計畫」,依說明派員參加並逕依權責核予公(差)假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3 月 8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70029989 號函暨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二、為符合法令規定並確保本市所屬學校均可取得認證以利推動環境教育,爰請各校校長或指定相關人員取得「教育部或環保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
三、研習對象:
(一)請本市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明書(24 小時)」校長,務必參加,校長採優先錄取。
(二)學校指定人員 107 年有退休或調校情形者,請務必派員參加(請遴派符合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連續 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之人員,建議以「學務主任」或「教務主任」擔任為原則,亦可指定具環境教育熱忱或專業之專任教師擔任)。
(三)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 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
(四)請各校自行確認校內人員是否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24 小時研習證書」,若無請務必派員參與。
四、研習時間及地點:
(一)辦理時間: 107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至 7 月 4 日(星期三)。
(二)研習地點:本市億載國小 4 樓視聽教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郡平路 310 號)。
五、報名說明:
(一)研習錄取人數:以 150 人為限,額滿為止。
六、請於研習期間備妥相關送件申請資料,俾利後續認證之申請。
七、其它注意事項:
(一)全程參與者本局將依「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核發 24 小時認證研習時數證明書。
(二)已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 24 小時認證研習時數」者,請勿再報名並請儘速申請後續教育部(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事宜。
(三)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 24 小時認證研習時數」之校長,因故若無法參加本市辦理場次時,請務必擇其他縣市場次並於今年完成參訓及認證申請。
八、檢附本市 107 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計畫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