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政府 107 年 4 月 19 日桃教小字第 1070029874 號函(如附件)辦理。
貴校如有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欲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教師介聘至桃園市服務者,請轉知該教師旨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