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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范傳馨 - 人事室公告 | 2018-07-05 | 點閱數: 320
  1.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內容不得「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不應涉上揭內容。
  2. 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勿涉及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3. 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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