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所稱「哺乳期間」,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 2 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