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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傳馨 - 人事室公告 | 2022-06-20 | 點閱數: 43

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
  2. 明定專任教師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 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4. 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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