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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傳馨 - 人事室公告 | 2022-07-04 | 點閱數: 51

修正要點如下:

  1. 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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