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
1、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請附出缺勤及獎懲記錄)。
2、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請附出缺勤記錄)。
3、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等資料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並於 113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電話:06-2991111 分機 1142 ,信封上請註明「113-1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二)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市立學校免附)各 1 份。
(三)另各校有申請獎學金者請務必至填報系統(編號 20558)填列學生相關資料。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