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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王敬堯 - 學務處公告 | 2025-05-09 | 點閱數: 31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328784 號函辦理。

二、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亦即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依函文規定將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工(含運動教練)之聘約。

四、請同仁簽訂聘約後,自行下載運用。

五、檢附旨揭防治指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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